内农大工字﹝2020﹞1号
为加强学校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各级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入
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主要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拨缴经费;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单位行政补助的款项;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工会会员按每月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收入的0.5% 的比例向工会交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 的比例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入的指定项目收入。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给予工会的补助款。
(五)其他收入: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二、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可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同级行政制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奖励种类、层级分别予以奖励,给予物质奖励的,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员的15%,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 元/人。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工会对举办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团体奖包括集体获奖及组织奖等,校工会最高不超过 5000 元(下拨至分会经费中),分会不超过500元。
(2)工会可为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职工安排工作餐;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经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
(4)文体活动中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每年限购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500元;参加旗县(市区)及以上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600元。
(5)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导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400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的本职工作岗位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6)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7)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的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000 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 2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工会应看望并根据病情给予1000 元或2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生病住院会员限慰问一次)。
(5)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可以发放不超过 1500 元的纪念品。
(二)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5、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健身房、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相关评委、教练、裁判及奖励费用参考文体活动支出。教职工之家的创建活动,根据创建文件分别奖励分会10000 元、6000 元、3000 元,奖金划拨至分会经费中,用于各基层分会建家活动。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
工会开展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表彰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会员总数的10%,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人。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三、工会经费管理
(一)工会经费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二)工会经费的收支和使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校工会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工会主席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工会主席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10 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工会委员会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向会员所收的会费全额返还基层分会,用于开展职工活动。划拨给基层分会的会费及根据分会开展活动的绩效划拨的奖励经费由基层分会管理并使用,5000 元以下的支出由基层分会主席审批,5000 元以上的支出由基层分会委员会审核,并由分会所属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
(四)基层分会经费的使用原则:收缴的会费应遵守普惠制原则使用;校工会下拨的经费用于开展职工活动,注重普惠性和活动形式的丰富性。
四、财务管理
(一)学校及基层工会要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支和独立核算工作,加强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对未开设独立工会账户或无账户的,不予拨付工会经费。
(二)学校及基层工会主席要履行对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管责任,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学校及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四)学校及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 《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五)学校及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六)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和行政开展的职工教育、表彰奖励等工作,不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五、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对全区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二)学校及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三)学校及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六、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内农大工字﹝2017﹞5号)同时废止。
(二)对本办法未列或与上级工会文件不一致的条款,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内蒙古农业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2020年7月3日校工会委员会修订)
内蒙古农业大学工会
2020年9月3日